(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 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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