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种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考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作程序化--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作上、处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规定程序*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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