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以处罚的条款 |
并处罚款 |
1 环评中的建设单位的违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来源:考试大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情况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3条: 海洋工程有上述(左栏)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2 关于环保设施、试生产的违规处罚 |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6条、27条来源:考试大 26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一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本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6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7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止污染的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