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长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法律对策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3:16: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善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①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口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②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监管。       
  ③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④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长期以来,工业污染采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措施,耗资大、效果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到以源头控制为主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包括选用无污染原料、采用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对造成长江流域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的,应调整其产业结构或实行“关停并转”。      
  3.完善法律制度     
  (1)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和《白皮书》,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另外,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规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一是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浓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在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这不仅与我国“九五”期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环保主要任务相一致,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空气、水对污染物稀释的问题,可有效削减污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对于同一污染源中多种污染物叠加收费,污染者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是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使收费水平略高于设备运行费用,这可刺激企业运转设备治理污染。     
  四是实施超标排污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无论是何种污染,排污即收费,超标即罚款,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使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吸纳地方有关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规定。               
  (4)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企业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该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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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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