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来源:优易学  2011-11-4 14:28: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第41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5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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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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