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辅导: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优易学  2011-11-13 11:27: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也是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要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熟悉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种。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种行政处罚,在实施时需要特别注意。
    (1)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都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实施这种行政处罚时最常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关于这个问题争论最多的是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对象,即违法所得只包括货币收入,还是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资产。这要从设定没收违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的立法本质上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没收违法所得这类经济处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违法者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当经济收益予以没收的方式,达到惩罚违法者的目的。如果仅以非法取得货币收入为“违法所得”,那么对违法者非法取得其他财产或者资产就不能没收,法律责任留有空间,必然会使经济处罚不能到位,给违法者留下规避法律的漏洞。另外,对非法取得的货币收入的数额也必须界定,一般是指非法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而不仅是利润。
    违法者获取不当经济收益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非法取得并占有财物或者资产。譬如,当一个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擅自进行生产被发现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查,该煤矿的煤炭销售银行存款很少,但有1000吨已经采出但未销售的煤炭产品。如果只没收其少量银行存款,对其煤炭产品不作为违法所得而不予没收,那么这个煤矿矿主并没有在经济上受到惩罚和损失,反而还可将采出的煤炭产品销售出去继续获得非法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如将非法获得的煤炭产品排除在外,就不能达到惩治违法者、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的立法目的。据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该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包括银行存款和煤炭产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不能局限于货币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货币收入、财物或者资产,一律应当作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不能在经济上放纵违法者。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中规定吊销许可证的较常见,很少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设定该项行政处罚,主要是考虑有些企业经过整改可能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设定行政处罚时要留有余地,不应一次取消其从事生产活动的资格。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企业不得继续进行生产,必须停产整改;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复查。复查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即行政执法主体,它是指有权决定行政处罚的法定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四个: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受以上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承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具体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罪名和刑罚
    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五条罚则都设定了刑事处罚。
    1.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2.罪名和刑罚: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生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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