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8 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9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6.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16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 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 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 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7.5.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7.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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