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只当谘商员发现当事人语言与非语言行为不一致、逃避面对自己的感觉与想法、语言行为前后矛盾、不知善用资源、未觉察自己的限制等行为时,谘商员指出当事人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协助当事人对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
面质虽不是批评、责备,但是仍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因此要使用面质技术时,要先配合使用同理心技术或情感反映技术。
二、内容说明
未被觉察到的 讯息,会干扰当事人的语言行为,让当事人的语言与非语言行为不一致,或语言前后矛盾,或讯息无法产生关联。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往往造成当事人知与行之间、知与知之间、或行与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问题。
面质技术可以协助当事人觉察自己的矛盾,看到讯息与讯息间的关联,而对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甚至产生顿悟。
三、适用时机
面质技术使用在谘商员与当事人有良好关系之后(谘商的第二、三阶段),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
(1)当事人在行为、认知、情绪上相互矛盾时。
(2)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到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时。
(3)当事人使用防卫策略时。
(4)当事人不知擅用资源时。
(5)当事人未觉察到自己的限制时。
四、注意事项
谘商员使用面质技术时,不可借着面质技术惩罚当事人,面质的内容也不可出自谘商员的推论与猜测。
如果当事人用生气、反驳或假装同意来响应谘商员的面质,谘商员要继续面质当事人。
谘商员面质的内容应导向当事人的资源、优点、缺点与限制,对当事人的问题才有帮助。
良好的面质技术应包括反映当事人面对自己的不一致时所引发的情绪。
五、功能
协助当事人觉察不一致的地方
协助当事人探讨不一致的地方,进一步了解自己
协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优点、缺点、资源与限制
协助当事人看到妨碍自己与他人权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