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出版社重复侵权承担责任
来源:优易学  2010-1-19 16:01: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近几年来,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基本上都是源于《著作权案例评析》一书,但在以后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趋势必将是考点源于辅导教材,但案例却源于社会实际。这样才能更体现考试精髓——用所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下面是近期一个真实案例,极具代表性,不远的将来极有可能入选《著作权案例评析》,也极可能成为2010年案例分析题的原型。

案例分析:出版社重复侵权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新闻出版报
案例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翻译家王干卿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戏剧出版社停止出版涉案图书并赔偿王干卿经济损失3.2万元。

  原告:因多家出版社侵权欲讨说法 
  王干卿系意大利著作《爱的教育》的翻译者,1998年5月该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9月,王干卿发现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的《爱的教育》(万亭、武文胜翻译)一书抄袭了他译作的《爱的教育》。采访中王干卿说,中国戏剧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发行的《爱的教育》(付莹莹主编、吴晓静改编)就抄袭了他的译作,后经调解,中国戏剧出版社赔偿他经济损失2.4万元。这次他发现该社再次侵权,故再次将该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万亭、武文胜翻译的《爱的教育》一书,并销毁该书的库存本,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据王干卿介绍,对于《爱的教育》一书,他已经发现有多家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也向法院提交了6份他与其他出版社就该书侵权一事的和解协议予以证明,他说通过签订和解协议从2004年12月2日~2009年6月23日之间,侵权出版社因侵权已赔偿他2.5万元~5万元不等。
  出版社:书稿提供者出问题我们很冤
  中国戏剧出版社辩称,2007年6月出版的《爱的教育》(万亭、武文胜翻译)确实有部分内容抄袭了王干卿译作的《爱的教育》一书。经详细比对他们发现,涉案图书抄袭内容约为93千字,即使按照稿酬50元每千字的3倍计算,赔偿数额也不超过1.4万元。由于王干卿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他们不予认可。再有涉案图书仅印刷3000册,现已发行完毕,并无库存,王干卿要求销毁库存图书的请求无实际意义。
  中国戏剧出版社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于给涉案图书译者造成的危害他们感到很抱歉,但他们也有苦衷,由于现任领导班子是2008年才接手出版社的工作,但涉案图书属于该社历史遗留问题,很多情况他们并不太清楚,为了更好地提升出版社的品牌形象,目前他们正对过去的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处理,对于是自己的错误他们一定会认真对待决不姑息。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涉案图书的书稿是由某图书有限公司提供的,当时他们曾对该公司的法人、公司的资质等进行了审核,也多次询问书稿是否存在相关的版权问题,均被告知无任何问题。
  法院:出版社侵权成立赔偿3.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爱的教育》(埃·德·阿米琪斯著,万亭、武文胜译)一书为该出版社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精品(第一辑)》系列中的一册,定价13.8元,该系列共22册,定价为303.6元。2007年11月16日,人民文学出版社获得王干卿翻译的《爱的教育》一书5年的专有出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按照版税方式支付王干卿稿酬,版税率为6%。
  法院审理认为:王干卿依法对其翻译的《爱的教育》享有著作权。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有大量内容与原告翻译的图书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王干卿的著作权。中国戏剧出版社未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侵权图书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考虑到侵权图书于2007年出版发行,距今已经两年,尚有库存的可能性较小,王干卿亦未证明侵权图书还有库存,故王干卿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中国戏剧出版社属于重复侵权,主观过错明显,应加重赔偿,故法院确定按照稿酬标准的5倍计算赔偿数额。考虑到王干卿图书100篇文章,被侵权文章45篇,以及翻译作品的稿酬标准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戏剧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爱的教育》一书,并赔偿王干卿经济损失3.2万元。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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