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安排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1-11-3 10:15: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

  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教财〔2009〕19号)精神,从2010年起,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现将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要求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学历规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后续学历的学习期间凡未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年度补修安排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上公告。

  2010年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时间

  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2月12-13日,详见附件2; 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3-4日,详见附件3。

  (四)考试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陆重庆市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并以打印或保存报名回执为网上报名成功标志。

  2.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

  (1)社会人员在户籍或档案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

  (2)2010年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

  (3)异地户籍但在当地工作,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户籍和档案均不在重庆的考生不予受理。

  报考人员现场确认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4)2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5)户口或档案证明材料。

  3.组织考试

  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报名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市教委在全市统一设置若干个考点。各考点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公布成绩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由市教委统一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予以公布。

  (五)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人员范围

  (1)参加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3.《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三)认定程序

  1.申请报名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办理)于2010年4月21日-4月23日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试行)》和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合格者,方能受理其申请。

  2.资格认定

  (1)审查申请材料。2010年4月26-29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认定人员材料,提出审核通过名单。

  (2)公布教师资格认定通过人员名单。5月上旬,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根据教育部统一使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www.jszg.edu.cn/login/login.jsp)编号的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证书编号,并于5月20日-22日到市教委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4)证书发放和申请表存档。2010年5月3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始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将通过认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存档。2010年普通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于2010年6月下旬发放。

  (5)误差数据修正。20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核发教师资格证书中的误差数据进行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权限负责组建相应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依法负责组织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和规定时限,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在规定报名期限内无法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个环节。

  (三)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列支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对涉及教师资格认定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重视证书打印和电子摄像的质量和规范化工作,加快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程。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行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联系人:齐正军 郭金虎

  联系电话: 63865672,62658186

  附件1: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

  附件2:重庆市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附件3:重庆市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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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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