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拟聘人员的通知
各有关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30号)精神,经各设岗县考试考核,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审核,并经公示等程序,确定唐琳等4473人为我区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拟聘人员,现通过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gxbys.com)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集中培训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巩固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的专业意识,并使其具备从事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基本理论、学科教学能力和技能。
(二)培训内容。
1.通识课程,包括师德教育、教育法规、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班主任工作等专题。
2.学科课程,包括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应聘学科的教学理论和教学基本技能(含语文、数学、政治、外语、信息技术、物理、化学、地理、生物、历史、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
(三)培训形式。
采取“大班教学+学科小班”、“专题讲座+互动交流+案例分析+教学实践+任务驱动”等形式交叉进行培训。
(四)培训对象。
此次公布的各设岗县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五)培训时间。
各设岗县必须于2009年8月30日前结束对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六)培训经费。
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由自治区专项经费负责;学员交通费由设岗县负责;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七)培训的组织管理。
培训由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按照当地中小学教师岗前培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设岗县要整合当地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等机构的专任教师,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并聘请自治区或市级教师教育机构的专家学者组建本县师资培训队伍,加强对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八)相关要求。
1.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并于2009年8月12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师资(附任课教师简历)、培训的组织管理等基本内容。
2.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银行帐户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以便核拨培训经费。
3.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gxbys.com,联系人及电话:于胜伟,0771—5320849;电子信箱:gxbys771@163.net)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县此次公布的本县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4.自治区将从有关高校抽调专家,对各设岗县的培训工作进行巡视指导。请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河池学院、梧州学院、钦州学院、贺州学院、百色学院,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各推荐3名教师教育专家,于8月12日前将名单(见附件2)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二、组织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专项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各设岗县自行组织专项考试,考试范围为本次培训内容,考试时间为培训结束的第二天上午。考试结束后,由各设岗县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人员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签订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并安排上岗任教
各设岗县与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拟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范本见附件3),并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特设岗位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上报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名单
各设岗县要进一步核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认真填写2009年广西录用特岗教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4),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09年9月1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同时上报电子表格),以便自治区相关部门汇总上报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备案。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