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中心对2009年4月份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中心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5
200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