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资格所依据主要文件(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中的医政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
5、《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6、《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7、《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8、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9、《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10、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三)根据《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四)自2010年开始,在现役军人考生的医学综合笔试中增加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大纲另行公布(摘自国家医学考试网2010年2月11日)
二、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
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信息确认等。
注:1、在网上试报名时间内报名者,应在网上正式报名时间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
2、现场报考资格审核时间:2009年3月23日-4月22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三、考生填报考点注意:
考点与各考试类别的挂靠关系见表:
考生报考类别 | 填报考点 |
公卫类别考生:(全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闸北、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崇明县) |
第二军医大学 |
口腔类别考生:(全市) 临床类执业助理考生:(全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长宁、徐汇、、青浦、松江、金山)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中医类别考生:(全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黄浦、卢湾、普陀、静安、嘉定、奉贤、 浦东新区) |
上海中医药大 |
例:试用单位在闸北区的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其考点应填写“第二军医大学”;试用单位在全市各区县的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考生,其考点应全填写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四、现场报考审核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点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空白表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4、第2次以上(含2次)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除须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须提供现试用单位的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5、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需含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自行打印)。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8、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实习申请审核表。
9、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现场报名审核点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凡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留下考生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工作考核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必需材料供复审用。
(三)网上报名时考生自行上传本人半年内免冠正面照片,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如发现考生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须重新采集的,必须在现场重新采集考生本人照片。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考生进行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
(五)考试费用
考生经审核符合考试报考资格者应缴纳考试费,实践技能考试每生150元(人民币);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生180元(人民币),执业助理医师每生160元(人民币)。其缴纳的考试费一律不退。
注:报名资格审核时只收实践技能考试费,医学综合笔试在发放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时再收取。
五、现场报考资格审核点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设在青海路148号,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静安区)。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3月23-4月22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考生根据如下指定安排与时间到青海路148号的报考资格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
口腔类(全市):3月23-25日
公卫类(全市):3月26-28日
中医类(全市):3月29日-4月2日
属02考点的考生:4月10-14日
属03考点的考生:4月15-16日、4月19-22日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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