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试题(案例题精选)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2-2 18:35: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案例二十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二十二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发出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为“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传,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题: (1)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过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我H公司街道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将数量减至10万块,间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月10 日,加拿大休顿公司电传H电子公司,同意数量减至10万块,但价格每块只能降至22美元,新发盘有效期为10天。H电子公司于2月15日电传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顿公司再次来电取消2月10日的发盘。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案例二十四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云带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还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使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指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六 

  某外貌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定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貌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于评论。 

  案例二十七 

  我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金额为100万日圆,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或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十八 

  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开证太晚,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转滚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纽约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来,香港中间商要求我方分寄两份样品给中间商及纽约各一份。纽约公司接到样品后开来信用证,并在证中注明如下条款:“买方纽约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报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经办人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装运出口后,仅香港中间商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此我们应当记取哪些教训? 

  案例三十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成交女士衬衣一批,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9000件,金额、数量均无“大约”,而该证又不准许分批装运。公司在发货是发现实际库存数量只有8995见,原因是已取样5件寄外商,又因为装运期已近,信用证也来不及修改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向银行担保结汇?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与香港商人签订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直运美国某港和通知美国某公司收货。对香港开来的信用证制单时,在发票上对食品的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但是否达到美国标准,由于没有检验手段,实际情况并不了解。货到美国后,经美国官方检查,抽样化验发现农药含量超标,就被就地销毁。该美国公司凭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赔,香港商人理赔后,要求银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证货款。我方在这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二 

  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在装运7000米,价值350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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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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