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国际货代将平稳过渡快递准入制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3:30: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表示:“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市场实行准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3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在此次修订之前,《邮政法》早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20多年没有动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表现之一在于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
  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早在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邮政体制改革时即提出“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资本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并购是否成为曲线获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捷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说:“根据《邮政法》修改草案,外部资本通过收购兼并现有快递企业,即快递企业更换了所有人,快递企业仍须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据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2007年开展的全国性统计,2007年底,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有两千多家,从业人员24万以上,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
  邮政专营业务仍较模糊
  《邮政法》修订草案,将现行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此会议上作邮政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在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对保留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这一制度,各方面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分歧。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认为这样有利于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有的意见则认为,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不符合目前快递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企业商务活动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选择权。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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