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示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同,如果被提交,银行并不审核这类租船合同,但要予以传递而不负任何责任。
第2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5条)多式联运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包括至少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运输(多式联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则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标有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的 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可以是在运输单据上用文字表明,则开单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但如果单据表明使用印戳或其他方式发运、接受监管,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一份装船单据的情况下,这类要求必须在运输单据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和(3).a)表明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 b)可以包括表明船只及/或装货港是”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和(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运输单据,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 本,和 (5)载有全部条款条件或仅表明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运输单据(简式/背面空白的单 据)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者,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
第27条(统一惯例第400号未有规定)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名称 如何:(1)表面上看来标明航空承运人的名字和已由航空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航空承运人的 具名代理人签署或其他方式证实, 任何航空承运人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作为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签署 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该航空承运人的名字,和(2)表明货物已被托运,和(3)当信用证要求一个班机日期,且空运单据也未载有班机日期,则单据的签发日期将 视为装运日期,或 当信用证没有要求一个班机日期,而运输单据载有班机日期,则该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和当信用证要求一个班机日期,其上面载有该班机日期将作为装运日期的单独批注,和(4)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和(5)是给发货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的正本”空运单据”或类似的词语,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出发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货运过程 中,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经转运或将可能转运的空运单据,但以同一 空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
第28条(统一惯例400号未有规定)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 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看来注明了承运人的名字和载有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表的签署 或其他方式证实和/或载有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的收货印戳或其他收 货标记;和 承运人的任何签署、证实、收货印记或其他标记必须为“承运人”。代理人的签署、证实 或用其他方式代替承运人者也必须表明该承运人的名称,和(2)表明货物已收讫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的地点和装运的日期以及目的地(发货日期将被认为是装 运日期,除非在运输单据上有收货印戳,该收货印戳日期即被认为是装运日期,和(4)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单据上未表明其开具的份数时,银行将接受提交的单据作为整套单据。银行对运输单 据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而不管其是否注有正本字样。
c.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规定,在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货物 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
d.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将要转运或可能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 水运运输单据,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和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为条件。
第2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0条)快邮和邮寄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银行将接受下列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1)表面上看来由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寄发地盖戳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有日期,和(2)表明货物已收迄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快邮或速递服务为货物交付所开具的收货单据,银行将接受下述单 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已注明快邮/速递服务的名字,并且已被该具名的快邮/速递服务盖戳、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者(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特指的快邮/速递服务开立的单据,银行将接受任何快邮/速递服务开立的单据),和(2)表明货物已收讫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表明取货或收货的日期,和(4)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3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6条c)货运代理人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如该单据表面表明:(1)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的名字或被指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由 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或(2)“承运人”的名字或指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并由货运代理人作为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
第3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8、32和33条)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及发货人的名字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1)如系海运或使用包括海运的一种方式以上的运输单据,没有表明货物已经或将装于 舱面。然而,银行将接受带有货物可装舱面条文的运输单据,即使未明确注明货物已装舱 面或将装舱面,及/或(2)表面上载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和“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及/或(3)表明以开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
第3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4条)清洁运输单据 1.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无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 2.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将拒受载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的 运输单据。 3.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载有“清洁已装船”条款时,且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 23、24、25、26、27或28条的要求时,银行将认为已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第3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1条)运费预付/可支付运输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不一致,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清楚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词语的,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支付或预付快递费,银行将接受快递或专递签发的单据,以证明快递费由发件人而不是由收件人支付。
c.“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或类似词语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将不能接受作为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批注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支出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不准有该类批注。
第3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5、36、37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
b.如果保险单据注明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必须提交所有的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 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书或投保声明书。如果信用证明确要求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书或投保声明书,银行可接受保险单作为替代。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 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
f.(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成 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的金额视 情 况而定加10%,但这仅适用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 否则 ,银行接受的最低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 发票总 金额110%,以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为准。
第3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8、40条)保险范围的类别
a.信用证应规定所需保险的类别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不应使用诸如“通常险别” 或 “惯常险别”一类含意不明的词语。一旦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b.信用证如无具体规定,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的保险单据。
第3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9条)一切险的范围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包括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某些险别除外,银行也将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3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1条)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1)必须在表面上由信用证指名的受益人为抬头开立(第46条规定除外),和(2)必须作成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第47条第f款规定除外),和(3)不需要签署。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 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信用证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 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 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一致。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 可使用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无矛盾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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