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6条)不符单据与通知
a.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有义务: (1)对进行偿付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 (2)接受单据。
b.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 为唯一依据,审核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 银行可拒收单据。
c.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 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延长第13条b款所述时间。
d.(1)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 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以电讯,如不可能, 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寄单行)。如直接 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2)通知必须叙明因之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 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3)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然后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 息。
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 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开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 证条款。
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若被保兑)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任何不符点,或通知上 述银行关于该不符点,它已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 议付时开证或保兑行(若被保兑),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 赔偿书只是属于寄单行和被保留追索或开立赔偿书或为其开立赔偿书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1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7条)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 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第1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8条)讯息传递的免责 银行对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中产 生的误解不负责任,并保留传送信用证条款、不作翻译的权利。
第1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9条)不可抗力 银行对于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 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特别授权,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 断期间到期的信用证,不再据以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第18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0条)被指示银行行为的免责
a.银行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这是代申请人 办理的,其风险应当由该申请人承担。
b.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它银行代办业务,如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外亦不承担 义务和责任。
c.(1)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而发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费或开支。 (2)即使信用证上规定这些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人负担,而这些费用不能收回时,指示 方有支付的最后责任。
d.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1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a.如果开证行欲使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应得的索偿款项由这些银行(索偿行)向其 它银行(偿付行)索取时,开证行应及时向偿付行发出履行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
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c.如果索偿行未收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本身偿付的责任。
d.如果偿付行未能在第一次提示时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履行偿 付,则开证行应负责承担索偿行的利息损失。
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此项费用由其它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 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注明。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其它方承担,并由索偿行在信用证 支用时代为收取。如果信用证未被支用,偿付行的费用将由开证行负担。
第2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2条)出单人不明确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 “合格的”、 “独立的”、 “正式的”、“有资格的”、 “当地的”、以及类似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中加注了此类词语,只要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其它条款和条件,且非由受益人开立的,银行将照予接受。
b.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外,银行还将接受下述方法或从表面上看是用下述方法制做的 单据作为正本单据:(1)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2)复写;但条件是上述方法制做的单据须加注”正本”字样,并且如信用证规定,在表面上签字。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需要签署条款的文件可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它机构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字。
c.(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有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 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毋须签字。(2)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诸如“副本”、 “一式两份”、 “两份”等,可以交付一份正本,其他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作表明者除外,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被证实、有效、合法、签证、确认或类似要求时,在该单据表面上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签署、符号、印戳或标记即为符合要求。
第2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3条)未规定单据签发人或内容 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资料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的资料内容能与商业发票上描述的相符;或者,当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则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
第2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4条)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需在信 用证和本条文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第2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6条)海运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 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东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船东”或“船长”。 承运人、船东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如承运人、船东或船长 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是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除此之外装上指名船只必须在提单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注明已装船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提单载有表明“预期船只”或类似词语,装上指名船只还必须在提单上加已装船批注以作证明,除了有装船日期还应包括货物已装船的船只,即使货物已被装上“预期船只”。 如果提单表明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或监管地,装船批注还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的装运 港和货物已装上船的船名,即使货物被装上提单上指名的船只。(3)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a)表明的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b)载有表明装货港及/或卸货港是“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只要单据还说明了装货港 及/或卸货港是信用证规定的,和(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5)载有货运全部的条款或仅表明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提单(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者,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
c.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但以同一运输单 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表明转运将发生,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子母”船装 运,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及/或(2)含有承运人有权转运条款者。
第24条(统一惯例未有规定)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或类似形式的不可转让海运或多式联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载有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可以用文字在运输单据上表明,运输单据的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和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规定,使用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发运、接受 监管或装船日期,则这种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运输单据载有表明”预期船只”或与船只有关的类似修饰语,在运输单据上还必须 加 装船批注以证明已装船,除了有货物装船日期,还应包括货物已装上船只的名称,即使货(3).a)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及/或 b)表明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 c)载有表明”预期的”或与船只及/或装运港及/或卸货港有关的类似修饰语。 (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运输单据,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 全 套正本,和 (5)载有表明全部的条款和条件或仅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运输单据(简式/背面空白运输单据)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 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只。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或类似的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 运输单据,只要全程运输使用的是同一运输单据。
第25条(统一惯例400号未有规定)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 不论其名称如何:(1)载有以租船合约为准的词语,和 (2)表面上看来已由船长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长或船东的具名代理人签署证实,和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名或证实必须表明其确为“船长”、或“船东”。船长或船东的代理 代替船长或船东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代理的船长或船东的名称及权限,和(3)需要或无须指明承运人的名字,和(4)表明货物已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 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是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 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被认为是装船日期。除此之外,装 上指名船只必须在提单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和装运日期。(5)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和(6)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7)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责任编辑:xiao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