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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自考经济法概论模拟试题(附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09-11-30 14:40: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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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根据本书的分类和体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BC)
A、市场主体法
B、宏观调控法
C、市场规制法
D、社会保障法
E、行政法

32、经济法的运行态势有(ABC)
A、良性
B、中性
C、恶性
D、司法因素
E、执法因素

33、货币政策包括(ABC)
A、信贷政策
B、利率政策
C、外汇政策
D、再贷款
E、公开市场操作

34、下列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BC)
A、特许协议
B、过剩生产
C、搭售
D、委托经营
E、兼并

35、对虚假陈述可以着重从下列哪些方而判断?(ABCDE)
A、认知的致误性
B、受众的一般性
C、认知的常态性
D、广告的整体性
E、致误的可能性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37、宏观调控 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38、累进税率 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
39、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表现为影响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方面的能力。
40、知情权 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简述调制受体的义务。
首先,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
其次,上述的接受调制的义务,主要是从纵向对策的角度来看的。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则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
再次,调制受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以外,还可能随着认识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含义。
最后,从角色理论的角度来看,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属于第三部门的各类主体,同样可能成为竞争者,因而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
42、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43、简述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规定:(1) 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即各级政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预算调整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 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即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 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一) 不当获取行为
不当获取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 盗窃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 利诱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3) 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4) 其他通过强制或非强制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 不当披露行为
包括:(1) 口头公开;(2) 书面公开;(3) 电子公开。电子公开是指利用电子介质有线或无线连接以传播信息的行为。
(三) 不当使用行为
具体形式:(1) 依其取得方式,可分为正当获取的不当使用和不当获取的不当使用。正当获取的不当使用,是指行为人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但未经权利人允许而使用。(2) 依其使用人与获取人是否为同一人,分为自己不当使用和不当允许他人使用。
45、简述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定义及其特征。
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陈述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禁止。
虚假陈述的特征:
(1)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拟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文秘等)。
(2) 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是虚假陈述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 虚假陈述客观方面,其内容是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实信息,在行为方式上是作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在后果上是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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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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