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生源结构,健全激励机制,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高我校全脱产博士生奖学金、助学金标准,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脱产博士生,特指其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能保证每天至少8小时学习研究时间且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从事博士生课程学习及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且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我校全脱产博士研究生。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均特指我校全脱产博士生全额奖学金、全额助学金。
第三条 面向我校全脱产博士生的全额奖学金金额与其学费等额,以冲抵学费的形式体现;面向我校全脱产博士生的全额助学金每年7000元,最多按三年计,总计21000元,按本办法有关条款直接按月发放给全额助学金获得者。
二、奖、助学金的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我校全脱产博士生均可申请奖、助学金。
第五条 对我校全脱产博士生,在获得拟录取通知书后需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奖、助学金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与学校代表机构研究生院签订相关承诺协议后,获得全额奖学金及全额助学金资格。
第六条 获得全额奖、助学金的全脱产博士生必须保证每天至少8小时到学校且实行坐班制,全身心投入学习与研究。
三、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 全脱产博士生新生获得奖、助学金资助资格后,其助学金从入学第一个月开始按月发放,每月700元,每年最多按10个月发放。助学金由学校在每月规定时间统一发放到助学金获得者的银行卡账户上。
第八条 奖、助学金拟发放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培养办公室提出,由研究生工作及就业办公室、研究生院院办公室核对,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后,确定发放名单,报校财务处复核并发放。
四、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学年对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考评,以确定对其是否继续奖、助或调整奖、助额度;对不符合奖、助学金发放条件者,学校有权随时停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并保留追回已发奖、助学金的权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发或停发并追回奖、助学金:
(1)以欺骗手段获得奖、助学金资格后被检举查实者,将停发并追回已发奖、助学金;
(2)在读期间未经导师批准无故缺席2天/月者,扣发当月助学金;
(3)连续2个月被取消助学金或累积3个月/年被取消助学金者,其奖、助学金资助资格自动取消,并在一学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助学金;
(4)因病因事休学1个月以上者,停发休学期间奖、助学金,复学后应重新提交申请;
(5)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下达之月起,停发其奖、助学金;
(6)奖、助学金获得者在读期间,若其导师认为该生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难以完成学业,经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自同意之月起停发其奖、助学金;
(7)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其奖、助资格自动取消:①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②开题报告未获通过;③课程学分未按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完成;
(8)在办公室、实验室进行打游戏、看电影等娱乐活动者,发现一次,扣发其当月助学金,累计发现三次,取消其奖、助学金资格。
(9)经学校研究认为应该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导师有责任要求并有义务监督获得全额奖、助学金的博士生按学校要求实行坐班制。对于享受了全日制脱产博士生待遇而未脱产全日制学习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导师下年度招收全日制博士生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工作组组长、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督导有义务督查奖、助学金获得者按学校要求实行坐班制,督促其认真学习、研究,定期将情况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及就业指导办公室。各学院应制定出具体的督查办法。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全脱产博士生坐班情况进行抽查,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配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建议博士生导师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全脱产博士生提供300元/月、10个月/年的导师配套奖学金,由学校从导师课题经费中直接转至学生的银行卡上。提供导师配套奖学金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考虑增加其全日制脱产博士生招生名额以作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因研究及论文工作本身的需要,而非本人原因需延长至第四学年毕业的全脱产博士生,建议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每人7000元的第四学年助学金,学校将在财务政策上予以支持,学院可根据有关条例对学院提供的助学金进行管理。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负责解释。本办法之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提出解决办法。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