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加强对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目标管理,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陕科大研[2007] 02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持提交的《博士生答辩申请表》、《在读期间研究成果表》、《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向研究生部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再核定送审方式。
第三条 双盲评审人由研究生部负责聘请,学位办将按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论文提交者需推荐除本学科专业外2个相近的二级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名称),在同行专家中随机确定5位校外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人均为教授及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各申请人于规定日期前,将被送审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每人5本)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费用每篇200元,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支付;邮寄费及外校研究生院(部、处)劳务费每篇60元由研究生部承担。
第五条 被送审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由封皮、目录、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五部分组成。学位论文的格式必须使用统一版式,详见《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盲审印制格式的统一要求》。
第六条 当所有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第七条 当有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并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八条 当有2位(含2位)以下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三个月后,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将组织再次送审。若有3位(含3位)以上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如果5份评审意见书和再审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1份及以上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重审时,仍按照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相同研究内容及科研成果的学位论文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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