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被聘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申请人应获得博士学位1年以上。对于未获得博士学位,但在学术上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校长提名取得申请资格。
(三)已完整培养过1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过1届博士生,质量较好。近5年内每2年至少主讲1门研究生课程。
(四)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
1.同时具备以下2项
(1)科研项目要求
近5年内作为第一申请人承担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等国家级研究项目,或以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以上项目中我校负责的子项目;或以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国防军工项目、国家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实际到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
(2)学术论文要求
理工类: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有3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有5篇学术论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主编或独著的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超过10万字可视为1篇论文,专著或教材只计1篇)。
人文社会科学类: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有3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或有5篇学术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专著或教材的要求和计算方法同上)。
2.同时具备以下2项
(1)科研获奖要求
近5年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成果奖(限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成果奖计算方法: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学术论文要求
理工类: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有3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有5篇学术论文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专著或教材的要求和计算方法同上)。
人文社会科学类:有3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或有5篇学术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专著或教材的要求和计算方法同上)。
3. 同时具备以下2项
(1)科研项目及获奖要求
近5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有科研项目,且有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获奖。
(2)学术论文要求
理工类: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有5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有8篇学术论文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专著和教材的要求与计算方法同上)。
人文社会科学类:有5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或有8篇学术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专著和教材的要求与计算方法同上)。
(五)科研项目要求:主持有省部级以上或其它有重要价值且适用于培养博士生的研究项目,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近3年本人主持的科研经费工学学科年均1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4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类型及经费的认定,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
(六)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者,具备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二)研究生部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就相关内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复核。
(三)研究生部聘请校外2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复核通过的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匿名评审。2位专家均认为申请人具备博士生指导资格时,评审通过。否则,评审未通过。
(四)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委员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做出有效的审核结论。同意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总人数半数(不含半数)以上为审核通过,否则审核未通过。
(五)研究生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做出有效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的,即可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纳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全校进行为期15天公示。若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七)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
第二条 校外专家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与我校有学校层次的学科共建单位的知名专家。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年均科研经费在30万元以上,除本办法关于培养研究生和主讲研究生课程的要求之外,其余均应符合我校教师申请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要有我校2名博士生指导教师评议推荐表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函件。
四、与我校有学校层次的学科共建单位的申请人,若该单位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本人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只需向研究生部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拟兼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
六、需有校内协助指导的学术梯队。
第三条 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工作单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向研究生部出具证明等材料,经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指导教师要参与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拟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其按期完成。安排研究生课程学习,确定选题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学位论文并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学院、系、研究室或学术梯队的学术和教学活动,督促、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会议。
三、指导教师应要求研究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法校纪,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成长。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要言传身教。提倡严谨治学、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为人师表,为研究生树立典范。
四、指导教师对研究生业务费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有支配权,同时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每3年进行1次。
二、学术成果要求: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在CSCD来源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或《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重要期刊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主编或独著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超过10万字可视为1篇论文,专著和教材只计1篇)。
三、科研经费要求:正在主持有国家或省部级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近3年本人主持科研项目的经费工学学科年均1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5万元以上,且近3年所指导的博士生生均科研经费工学学科5万元以上,其它学科2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考核要求者,给予1年的延期;若1年内仍未达到要求,则停止招收博士生。恢复招生资格者,按照新增导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
(三)指导的博士生论文及研究工作有剽窃等重大错误行为。
(四)连续3年未招收博士生。
第六条 关于博士生副指导教师的配备
一、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博士生指导教师可在校内外人选中提出配备副导师的申请,并填写《博士生副指导教师审批表》,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考虑校内人选。
二、博士生副指导教师必须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过硬,对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生能发挥作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博士生副指导教师经提名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部。
四、研究生部对《博士生副指导教师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审批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审批同意后,即获得博士生副导师资格。
五、每1名博士生最多配1名副指导教师。
六、博士生副指导教师不享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待遇,博士生也不增加业务费用。但博士生导师可根据副指导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从自己的指导报酬(包括教学时数、津贴等)中酌情给予。
第七条 其 它
一、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中,严禁不正之风。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属实,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资格。
二、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当回避。
三、未尽事宜需要进行研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