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提倡科学探索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博士课程学分达到规定标准,证明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且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成果,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申请人为表明其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而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应当是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并在其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所属单位或专利授权人应是陕西科技大学。
第四条 申请者应当是创造性成果的直接完成者。申请人达到下列(一)、(二)两个条件的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 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全外文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公开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或在全外文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
2. 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获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第五条 凡满足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进行双盲评审,以利于公正、客观评审。双盲评审包括屏蔽评阅人、屏蔽学位论文中的部分信息。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参加学术论文双盲评审的材料,参见《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盲审印制格式的统一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学位论文双盲审程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中,有2篇(含)以上被SCI收录,或3篇(含)被EI收录,或4篇(含)被ISTP收录,或被三大检索收录总数在4篇(含)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获2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第七条 一项研究成果(论文或专利)只能用于一名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作为直接完成该创造性成果的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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