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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背诵笔记(2)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6:22: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1洗钱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  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                          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                                        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                               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                                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      故意杀人罪  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  为执行合法逮捕                        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                    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  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                       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   “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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