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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43: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十一、法条分析题  10分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答案】(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制度。具体分析参见2004年简答题第57小题。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制度在2001年以案例分析形式、2004年以简答题形式、2005年便以法条分析形式连续出现,在民法理论中属重中之重的问题。以后还会以什么形式出现,考生自会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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