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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0: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九、简答题(57、58小题,每题5分,共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57.★★★★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一样都是极具民法特色的制度,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为立法确立。《民法通则》没有直接确认表见代理,而《合同法》第49条直接规定了该项制度。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制度永远作为考试重点,只要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效力,无论是简答题还是案例分析或其他辨析题,都可迎刃而解。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 两者都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他物权。他物权主要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定限物权进行的分类。这是民法最基础,也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与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相比,自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故他物权是定限物权。从物的价值而言,一个物主要由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构成。在设定他物权时,如果根据物的不同价值设定,所成立的物权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民法设计了两种制度,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设立的用益物权制度,一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设立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两种制度建立的基础,相应的区别也就不难理解。
【考生注意】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体系建立的基础。注意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范围。

59.★★★★辨析题(59小题,10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1)“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民间说法反映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原则等制度。原则上是正确的,但有例外情况。(2)合同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或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白纸黑字”反映了当事人签字的合同为书面形式。(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形式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容抵赖”反映的是“白纸黑字”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4)“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结合在一起,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诺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否认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5)虽然白纸黑字记载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发生诉讼时效超过、内容违法或者存在抗辩权的情况,也容许债务人也“抵赖”。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回答该问题,首先要对“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含义根据世俗说法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其次,应用合同法理论知识辨析该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说来,民间的这一说法主要应用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并表明当事人有字据为证。因此,“白纸黑字”首先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形式,“不容抵赖”则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作用,即合同的效力。两者放在一起,表明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当然,有证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能表明当事人一定要清偿债务,如果白纸黑字记载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也可以不用偿还。
【考生注意】该辨析题很经典,综合性也很强。回答该题时,尽量用全面,不能只从一个角度入手。如有的考生只回答了合同的形式,即“白纸黑字”,也有的考生只回答合同的效力,即“不容抵赖”。有的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回答。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只要有逻辑说服力,作为主观试题,不会不给分。但是,要得满分,必须回答出所有的内容,这着实有难度。最起码要回答核心内容。如本题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的效力。

60.★★★★法条分析题 (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和【考点分析】参见2002年的法条分析题。
【考生注意】时隔一年,《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法条分析题重复出现。有的人认为违反考试规律,至少要隔三年,试题才能重复。事实并非如此,这就提醒考生,每年的考试试题都是复习重点所在。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0条仅仅是对共同侵权行为作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进行了合理扩张。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过失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共同危险行为。这些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方式一样,都是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问题还会在其他题型中出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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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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