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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30: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八、多项选择题(52-56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2.★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的设定。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前四种都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担保,只有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留置行使担保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项。
【考生注意】代位权和撤销权也属于债的一般担保方式,和留置权一样是法定的,而非约定。但前两者是一般担保或债的保全;而后者则是特别担保。当没有写一般还是特别担保时,则指特别担保。

53.★根据我国法约定,下列亲属中属于近亲属的是(  )。
A.姐姐  B.祖父   C.侄子   D.外孙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近亲属的范围。法律上确定近亲属范围的意义在于明确哪些亲属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才可能享有法律上规定的亲属身份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题中选项C侄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故答案为ABD。
【考生注意】法律规定的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不同。如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旁系血亲属于亲属范畴,而近亲属的范围比较小。

54.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   )。
A.排除妨碍   B.消除危险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处理方式。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不动产的使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对相邻关系的调整采取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具体纠纷不同,采取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适当补偿以及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本题选项应为A、D项。房屋滴水纠纷没有危险存在,故不适用B项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而C项赔礼道歉一般应用在人格权侵害纠纷,故纯粹财产性法律关系不适用。
【考生注意】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前者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者适用于已经发生危险,但尚未造成结果时。

55.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
A.地位平等   B.意思自由   C.平等协商  D.等价有偿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平等原则的首要内容,基于地位平等派生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平等协商。故本题选项A、C符合试题要求。B项意思自由是民法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D项等价有偿是一项独立的民法原则,体现的是民事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所以,B、D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法基本原则是理论上的认识和总结,注意辅导书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解。

56.★赠与行为是(    )。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双务法律行为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赠与行为的特征。赠与行为在民法上体现为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成立不能仅以赠与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条件,必须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赠与行为。因此,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一般情况下,只有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有义务。故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当然,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也非纯粹的对价义务,不是典型的双务行为。因此,本题选项B、C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其特点是在同一赠与合同中规定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但不是赠与的对价,受赠人所给付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要求以赠与人的名字命名等。因此,附义务赠与不同于受赠人的对价义务,因而不属于双务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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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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