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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1:12: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1分,共10分)
66.★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认定。认定法人主要通过法人的特征和法人条件进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外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依据法人的这些特征和条件,一一对备选答案进行分析,可以得出AD符合题意。由于该题所问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某机关人事处和某大学法学院都不具有法人资格,而BC两项都属于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属于法人的范畴。
【考生注意】乡政府虽然是基层单位,但也是独立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具体独立主体资格。因此,对有无法人资格的判断不能以级别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组织,而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7.★★★下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经公告后一定时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B.房屋
C.枪支弹药
D.货币和无记名证券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重点内容一度在联考中出现类似的选择题。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特色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适用善意取得,是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把占有物进行转让,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由于善意取得是在财产的交换中,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C项枪支弹药在我国是限制流通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B项房屋由于采取登记公示原则,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理论上有分歧)。A项经公告一定时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已经是无主物,按照我国法律,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也不适用善意取得。D项无记名有价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考生注意】对无记名有价证券和货币是否使用善意取得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有人认为绝对适用,也有人认为绝对不适用。

68.★下列物权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地上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从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考生注意】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中唯一的从物权,不理解时,强行记忆。

6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A.解除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消灭的原因。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产生,也会基于一定法律事实消灭。概括起来,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六种: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常见的消灭原因,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法》第93、94条)。抵销则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9、100条)。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把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1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消灭债的关系(《合同法》第105条)。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由此看出,备选答案ABC符合合同法的规定。D项混合不是债消灭的方式,而是所有权取得方式添附中的一种情况。即把两个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财产。故正确选项是ABC。
【考生注意】混合和混同作为法律术语,在民法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可混淆。

70.★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这就是合同法为了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的一种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无需当事人之间作特别约定,故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A项),非约定权利(B项)。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从而导致合同履行向后推迟,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效力是使合同延期,而不是永久地对抗请求权。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属于延期抗辩权(C项),非永久抗辩权(D项)。故正确答案是AC。
【考生注意】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都是法定权利,但前三项是延期抗辩权,时效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

71.★★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就要求留置权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可见,ACD符合题意要求。B项租赁合同虽然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但是,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也就是占有财产的一方为义务人,所以,租赁合同中不成立留置权。
【考生注意】行纪合同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   )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注册的原则。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故本题只有A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包含了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掌握的内容,将来还会以客观方式命题。

73.★★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监护权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是与人格权相对应的范畴。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身份相联系,通过身份取得使特定身份主体之间享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权作为民事权利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配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的互称。配偶身份一经确定,夫妻之间就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配偶权(A项)属于身份权范畴。B项名誉权不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故属于人格权范畴。C项荣誉权的归属有争议。按照2003年考试大纲指定的辅导教材中的观点,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因为荣誉权不是自然人生来就具有的人格权,而是根据一定事实取得的身份权,身份撤销权利也随之消失。据此,当时该题答案若严格按照辅导教材应当是ACD。但主流观点认为,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各国立法都规定为人格权,应属于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兼具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根据民法主流观点,本题答案不包括C项荣誉权。监护权是基于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生活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是随着监护人身份关系的确立而成立的,监护人变更,监护权也随之消灭。所以,监护权(D项)也属于身份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人格权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其内容还在不断增加。如一般人格权,即尊严权、信用权已列入2006年法硕考试大纲;法人等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法人等组织享有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财产权。了解这些信息会对考试中出现的意外有所帮助。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在掌握两者区别之前,必须明确两者的性质。代位继承的性质是法定继承,是一次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为了弥补继承人的空缺而由其继承人的晚辈直接血亲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的连续,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而继承又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继承人实际上已经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是该继承人又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所以,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部分作为该继承人的遗产再发生二次继承。正是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两者在A项继承人死亡的时间、B项继承适用的范围、C项继承的主体等必然不同。D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取决于继承人数和遗产的多少,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并不必然地产生这点区别。D项非题意所需。故此,正确答案是ABC。
【考生注意】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只能是法定继承,而转继承适用的范围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对于遗赠,因其遗赠对象的特殊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赠便不会生效,无所谓代位遗赠之说;如果受遗赠人后于立遗嘱人死亡,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也不发生转移赠问题。如果说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1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后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的,从逻辑角度,认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赠的财产,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7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是(   )。
    A.仓储者                       B.制造者
C.销售者                       D.运输者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确地回答该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从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范围看,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都可以成为其责任主体,但各自承担责任的对象却不同。该题设问的是“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的主体,仓储者、运输者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无从知晓,受害人只能找到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主体,即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故答案应当排除AD,选择BC。
【考生注意】该题干可以表述为产品责任,也可以表述为产品质量侵权,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也有的认为适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的提法,与无过错责任不能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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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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