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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0:46: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四、法条分析题(10分)
41.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答案】本款规定的是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
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一个量刑幅度,即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案例分析题(第42题、第43题各10分,第44题15分,共35分)

42.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案】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案】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4.某甲,26岁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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