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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4 10:46: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21.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CD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部的刑法基本原则,故选项B是错误的。

2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结果发生的义务
【答案】ABD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3.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A.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强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挑拨、事先防卫就是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一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假想防卫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这是假想防卫的前提条件。其二,假想防卫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其三,行为人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假想防卫的表现形式。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这种“防卫”行为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因不法侵害由挑拨者故意诱发,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即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前防卫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的在威胁未达现实状态,不法侵害人是否实施某种侵害还不确定,因而事前防卫实际上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前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中的违法不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及其责任能力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有现实的危害性,就属于不法侵害,防卫人就有权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所以,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与有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对之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2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对具体罪数形态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所以,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在罪数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只有两种: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在本题所给出的几种罪数形态中,继续犯、吸收犯只触犯一个罪名,所以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考生注意】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现状,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25.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是( )。
A.主体不同    B.客体不同    C.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D.目的不同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是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幼女的身心健康;(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4)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的人,(通常是男性),而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也通常为男性),(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6.属于危险犯的犯罪有(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爆炸罪   C.绑架罪   D.杀人罪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险犯的含义。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里就有很多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这些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出现,无论在客观上是否真正形成了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都构成犯罪既遂。本题选项C的绑架罪是行为犯,选项D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7.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 )。
A.走私淫秽物品罪          B.传播淫秽物品罪
C.集资诈骗罪            D.侵占罪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目的犯的典型个罪。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在主观上有特定的目的,而且,为了将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本罪在主观上不能具有牟利目的,所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是目的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考生注意】目前的考试大纲已经将走私淫秽物品罪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所以,考生对此罪不必掌握。

28.下列人员中,属于报复陷害罪犯罪对象的有( )。
A.举报人    B.控告人     C.申诉人    D.批评人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和批评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9.洗钱罪中的“钱”是指下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A.毒品犯罪   B.贪污犯罪    C.走私犯罪   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考生注意】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作了修订,由原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增加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所以,目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种。

30.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人从重处罚的充分条件是( )。
A.行为人过去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
B.行为人过去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
C.行为人过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D.行为人过去因犯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判过刑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毒品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再犯制度。对毒品再犯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前罪是特定之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后者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的毒品犯罪。前罪应当是受到刑罚处罚,至于受到何种刑罚及刑罚轻重,在所不论。前罪与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无论多长,都应当对后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对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本题选项中,只有BC两项可以成为毒品再犯制度的前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制度,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但是,对于这一制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只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毒品再犯制度的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不仅限于这两种犯罪,而是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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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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