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0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母猪郭相富可以领走,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但郭相富认为是自己的母猪生下的崽子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
(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雷飞留下猪崽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