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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名词解释(8)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15:39: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81)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882) 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83) 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84) 按份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85) 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86) 特定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

87) 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物同数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是不存在的,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

88) 简单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89) 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90) 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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