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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名词解释(7)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15:37: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71)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72)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73)财产共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叫做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7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是因共同劳动、经营,共同生活发生的,主要存在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

76)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77)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满足他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

78) 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9)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80)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说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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