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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律硕士《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1-28 15:40: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2.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1)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可作以下分类:
有权占有
占有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务必掌握区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②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他人之物的善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取得;③在不当得利返还上的区别。详见本法第92条的“意思分解”;④在返还原物时的区别。善意占有人可要求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并不返还已获得的孳息,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所有人支付费用,并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2)使用权。
(3)收益权。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射幸孳息。
(4)处分权。
3.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买卖
赠与
继受取得继承
受遗赠
互易
合劳动生产
法孳息
取混合
得添附附合
加工
原始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
无主财产
拾得遗产物
先占
善意取得
(1)原始取得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继受权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抗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成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添附情形下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依以下方法确定(《民通意见》第86条):①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所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②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原所有人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③恶意添附的,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等方式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有权取得方式。
(4)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认领的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第79条第1款),但能证明应归公民、法人所有的埋藏物、隐藏物除外(《民通意见》第92篥。)
(5)拾得遗物失、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第79条第2款)。
(6)先占是对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抛弃物,第一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7)有关善意取得规则,请参见本法第78条的“意思分解”。
4.有关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规则,请参见《合同法》第133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考生还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1.了解物的分类及其区分意义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2)主物、从物;
(3)特定物、种类物;
(4)动产、不动产;
(5)可分物、不可分物;
(6)原物、孳息。
2.了解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2)绝对权、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重点法条]


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分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88~92、177条。


[意思分解]


共有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应着重掌握如下几点:
1.按份共有制度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在于: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份额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并无时间限制。
(3)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4)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如果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受让人为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得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2.共同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也是律考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理解其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依我国法,这种共同关系包括:
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②家庭财产共有关系;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民通意见》第177条);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有人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处理;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民通意见》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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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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