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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律硕士《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1-28 15:40: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不要混淆]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

 

[重点法条]


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41、42、45、138条。


[意思分解]


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
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
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
《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家庭经营的;
(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重点法条]


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37、41、50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基本规定。相关知识点有:
1.法人分类
我国法和外国法对法人分类是不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作如下分类:
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其中,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一种,但也有将其与社会团体法人等并列的。
国外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
公法人
财团法人
法人私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
社会团法人
公益性社团法人
依此分类,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之一种,而非属社团法人范畴。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差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及范围同行为能力一致;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差异性;
(3)法人不享有公民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等。
3.法人的一般特征
(1)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
(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即有限责任;
其中,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含义应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是指投资于法人的民事主体,如公司股东即是公司法人成员,有别于法人的工作人员。
法人的有限责任在现代法上并非绝对,当法人成员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法人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直索法人成员的无限责任。
4.了解法人成立的四个案件(第37条),注意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还包括组织章程。

[重点法条]


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49条;《民通意见》第58、62、63条;《合同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读者应了解下列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理论知识:
1.我国法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与代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源自法人的单方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就是法人的行为,故有成立表见代表之说(《合同法》第50条)。
3.注意追究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及民事制裁的规定(《民通意见》第62、63条;《民法通则》第49条)。


[不要混淆]


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虎范围外的活动。
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46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59、60条;《公司法》第189、190条。


[意思分解]


1.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终止,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第40条)。
2.了解企业法人终止的四个原因(第45条)。
3.了解不同终止情形下清算组织的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应掌握各种情形下的组成方式(本法第47条;《民通意见》第59条)。
4.注意《民通意见》第60条第2款: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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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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