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遗嘱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放弃:
A.遗嘱继承的放弃:
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g.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B.遗赠的放弃:
a.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b.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诉讼时效:
a.诉讼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二)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b.诉讼中断: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c.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6.相关规定:
a.继承开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情况不明时,可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逾期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b.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c.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7.涉外继承:
a.一般原则:
(一)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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