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对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a.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b.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d.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若地点不明,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二、遗产
1.遗产的范围
a.债权:只要不具有人身性质,就可以作为遗产。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也可以作为遗产。
b.共有财产:
(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c.保险金: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遗产。
d.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才可以作为遗产,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e.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a.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b.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c.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d.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e.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a.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b.保留必留份额原则。
c.遗赠抚养协议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遗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d.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多种债务并存时: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其它债权。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