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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来源:优易学  2010-1-26 12:00: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52岁,捕前系某省某市副市长。 
  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对朱某以受贿罪立案侦查。1997年11月2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1年至1996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某市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犯罪20起,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4.5万元。1996年10月24日、11月6日,检察机关在某市道里区地文街8号被告人朱某住处依法搜查,扣押其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60.1万余元属于明显超过朱的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朱某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受贿18起,受贿款物合计人民币3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30.1万余元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故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罪名成立。 
  朱某辩解接受方某、郑某各5000元人民币系同学间馈赠,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应定为受贿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扣押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3.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93.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本人未收张某七万元人民币;收张某的钱,是张为其代买股票挣的钱不是受贿;收伍某送的彩色电视机,吴某、郑某、杨某所送人民币均是正常人情交往,不是受贿。二是本人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从宽判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刘某、丛某、郑某、吴某、杨某、张某、吴某、张某、崔某等九人的财物计人民币32.5万元及朱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审判决认定朱某收受伍某彩色电视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定性不准;朱某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在上诉状中否认收受张庭浦七万元,否认接受张某、吴某、郑某、杨某的钱是受贿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朱某所提本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某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朱某能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0日改判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扣押朱某受贿赃款人民币32.5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2.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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