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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故意提供不符合规格的武器装备给研究所,能构成犯罪吗?
来源:优易学  2010-1-26 11:57:5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张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并被该所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导致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信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 
  法律评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等5人应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张某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王某、陈某和殷某构成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等5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最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所谓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国家对武器装备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第370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第一,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的交付使用。第二,所谓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即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提供的武器装备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电子集成电路或零配件同样可以属于武器装备。第三,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也包括承担军事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 
  本案中,孙某、张某明知提供给军事研究所的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生产的,其犯罪故意是明显的。王某、陈某明知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有可能销售给军事单位,仍将该批假冒产品提供给孙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提供给上述4人,该3人具有间接故意。可见,以上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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