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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考查内容之70项罪名汇总
来源:优易学  2011-8-27 12:11: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61.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数额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骗人的以诈骗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侦察、检查、审判、监管。故意。因受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中。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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