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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八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5-13 18:06: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评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认定重婚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必须是行为人之间确实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其形态和婚姻法所确认的法律婚、事实婚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说,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而判断的标准,是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一种婚姻关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相反,若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一种婚姻关系,其行为便不构成重婚罪。

  上述理论是建立在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吻合、同步协调这一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婚姻法方面的规定与刑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重婚罪的法律适用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民政部发布的《条例》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改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可能是出于侧重点的不同,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本案于1995年3月30日由法院受理。当时民政部的上述《条例》和最高亿法院的上述《批复》均已下达。被告人金某已有配偶而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从1992年11月至1994年4月。民政部的上述《条例》发布于1994年2月1日,以此为界,金某此前的行为,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属于事实婚形态的重婚行为;此后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态的重婚行为。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金某定罪判刑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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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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