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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试题经典案例(八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5-13 18:06: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案情】

自诉人:张某,女,27岁,河南人,农民。

被告人:金某,男,46岁,江苏,原系某某公司职工,张某之夫。

  被告人金某与前妻董某于1979年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1989年7月,自诉人张某离开河南原籍来沪打工,而后通过保姆介绍所中介受雇于金某、董某夫妇。1992年9月,金某、董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理由双方协议离婚。根据该离婚协议,原住房由金某居住,董某应搬至他处居住。但是,董某实际上仍住原处。同年11月,金某与张某结婚。婚后,金某将张某安置在暂借的闲置工房内居住,自己除每周数日住张某处之外,其余时间仍与前妻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向周围邻居隐瞒已离婚的事实。

  1993年6月,张某生一子,取名金某某。同年7月,金某将张某母子从闲置工房接到其他地方。此后,金某、董某以及张某母子均在该处共居一室。在此期间,董某与张某发生冲突,张某遂于7月下旬携子离沪回到河南家乡。

  自1993年7月下旬至1994年4月,在张某离沪期间,金某继续在与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金某因思念儿子心切,曾于1994年初赴河南拟接回张某母子,但张某因董某尚未搬离,拒绝随金回沪。由此,1994年4月,董某被迫从搬离,至某路其养父董某某家居住。同年5月,金某将张某母子接回某,继续在居住。

  1994年10月,金某与张某关系恶化,张遭到金的殴打。1995年2月及3月,张某又数次被金殴打,张被迫于3月10日携子离家至某街道招待所借住。

  1995年3月30日,张某以金某犯重婚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扑克诉。张某指控:被告人金某为达到借腹生子的目的,先与董某离婚,再与张某结婚,在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某仍与前妻董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辩称,自诉人张某的指控不是事实,自己的行为虽有一定过错,但不构成重婚罪。金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证据。

【审判】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夫金某关于自己无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金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应对金某加重处罚。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金某与张某结婚后,没有与前妻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金某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金某与董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审法院根据金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金某所作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金某的上诉理由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出的对金某加重处罚的要求于法不合,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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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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