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实行少年
审判案例指导制
省高院昨首次发布5个参考性案例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参考性案例,以指导少年审判工作。这是省高院首次发布少年审判参考性案例。
据悉,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3月下发《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少年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初步实现了全省法院对未成年人犯量刑的基本均衡。
为进一步规范少年审判司法行为,统一少年审判司法尺度,更加直观地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量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对未成年人犯均衡量刑,省高院决定实行少年审判案例指导制度。本次省高院从全省选择了5起未成年人常见的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量刑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科学化、个性化量刑精神,以指导全省少年审判工作,克服因地区差异、法院差异、法官差异,而存在量刑差异的现象。今后,省高院还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常晖)■5个参考案例
故意伤害案
案例一:同学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人致同学重伤。学校愿意接受被告人复学,家长积极赔偿。
量刑: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促使其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抢劫案
案例二:董某某、宋某某为筹集上网费而抢劫。
量刑:判缓刑但同时对两人适用“禁止令”。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与诱发犯罪相关的行为,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
杀人案(自首)
案例三:同学之间玩笑开大了,杨某某持刀故意杀人。
量刑: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法院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见面,缓和被告人的对立及恐慌心理,通过亲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其真诚悔过,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
故意杀人案
案例四: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
量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依法惩处。对于少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极强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盗窃案
案例五:王某盗窃案。
量刑:有立功表现,协助退赃,减轻处罚。了解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法庭教育和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的参考。
■参考意义
遇到类似不明确案件
将以此为参考指导
省高院少审庭有关负责人说,为克服因地区差异、法院差异、法官差异,而存在量刑差异的现象,今后全省法院再遇到类似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争议的案件,审判时都“应当参照”这些参考性案例,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今后,省高院还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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