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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