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2: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下列事项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能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事项,不得就未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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