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P6)
【例题】经济法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为根本宗旨,以( )为基本特征。(2001年)
A.权利本位
B.社会本位
C.国家本位
D.经济本位
【答案】B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2)国有财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市场竞争关系。
3.经济法的原则(P6)(2007年调整)
(1)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的原则;
(2)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以“社会本位”为根本宗旨);
(3)权力制衡原则;
(4)严格责任制原则。
4.经济法的学科体系:总论、分论(P8)
分论包括:
(1)经济组织法;
(2)宏观经济调控法;
(3)市场规制法;
(4)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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