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原则和学科体系
来源:优易学  2011-12-4 12:19: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P6)
  【例题】经济法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为根本宗旨,以( )为基本特征。(2001年)
  A.权利本位
  B.社会本位
  C.国家本位
  D.经济本位
  【答案】B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2)国有财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市场竞争关系。
  3.经济法的原则(P6)(2007年调整)
  (1)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的原则;
  (2)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以“社会本位”为根本宗旨);
  (3)权力制衡原则;
  (4)严格责任制原则。
  4.经济法的学科体系:总论、分论(P8)
  分论包括:
  (1)经济组织法;
  (2)宏观经济调控法;
  (3)市场规制法;
  (4)社会保障法。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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