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首先应将其根据该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在返还财产的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欺诈或胁迫一方,应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所以这类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对这类合同,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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