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主要指合同主体要件存在瑕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来说,这类合同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权人的不承认而不生效。《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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