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它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