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股票交易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1-14 14:10: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股票上市(增加)交易的概念
  (二)股票上市(增加)交易的条件(掌握)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本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票上市(增加)交易的程序(掌握)
  1、申请与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
  3、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
  (四)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有上述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权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公司终止股票上市。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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