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优易学  2011-11-14 14:03: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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